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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缴存基数上限为27027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980元。2024、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红头文件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并公积金(2024)1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对2024年度(即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4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七月份开始补缴。

二、缴存基数

1.自2024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3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再变更。

2.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4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3.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8110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7027元;******月缴存额为6486元(其中:单位3243元,个人3243 元)。

三、其它规定

本通知未规定事项,请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并公积金(2023)19号)执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积极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工作。特此通知。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7日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并公积金(2023) 19 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将对 2023 年度(即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进行调整。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3 年 6 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 2023年 7 月起,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 7 月份开始补缴。 

(二)调整范围 

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工资 变化情况进行缴存基数调落,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缴存 比例调整。 

(三)调整内容 

1.严格执行基数标准

(1)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为 2022 年 1 月至 12 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一 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 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 1 号)计算, 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 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3) 2023 年工月工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 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 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3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 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 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2022 年大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3008 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5752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1 9 号)规定,本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 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 1980 元;阳曲 县 1880 元;娄烦县 1780 元。

(5)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 随意提高或降低缴存标准。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在 办理 2023 年 7 月份缴存业务时,柜面办理应提交《太原市住房 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情况说明书》(附件 1,可在中心网站 下载),网上业务大厅办理,应在线确认。 

2.依规确定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 5%,******不得超过 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 

(3) 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

3,明确计算精度

(1)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分别 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后, 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 

(2)******月缴存额为 6180 元,各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按照《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 标准》(附件 2)执行。

(3)******月缴存额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 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为 198 元(其中:单位 99 元,个人 99 元);阳曲县为 188 元(其中:单位 94 元,个人 94 元);娄烦县为 178 元(其中:单位 89 元,个人 89 元)。 

(四)调整方式 

1.互联网渠道办理 

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功能的单位,单位专管员可以直接通 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2.柜面办理 

单位应当填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年度 调整申请书》(附件 3,可在中心网站下载)和《太原市住房公 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附件 4,可在中心网站下载),并制作《太 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电子版,通过本单位住房公积 金缴存分理处/管理部前台柜面进行调整。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 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并公 积金〔2022) 3 号)和《关于公布 202 1-2022 年度灵活就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档定额标准的通知》(并公积金〔2022) 8 号)规定的标准,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愿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通过“太原手机公积金 APP”自助申请办理。 

三、其它规定 

铁路分中心各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下限标准,比照 分中心所在地杏花岭区的标准执行。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并公积金(2015) 19 号),申请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积极做好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 

本通知自 2023 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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