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公积金(2020] 31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办理变更担保方式相关工作的通知
铁路分中心,各分理处、处室:
为了落实住建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 -2017).方便借款人办理担保方式变更相关业务,中心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对办理变更担保方式相关工作做出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因抵(质)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可向原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承贷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借款人申请变更担保方式,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应按要求进行评估,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70%,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三、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大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19日
